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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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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院党委工作条例
来源:admin888       发布时间:2013-10-19      阅读次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的管理职能,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使学院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,充分发挥院党委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,更有利于探索党建工作的新途径、新办法,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行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二条 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。

第三条 院党委的建设紧紧围绕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和发展,围绕教学科研、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,围绕落实学校建设国内知名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,围绕构建和谐校园,围绕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来进行。充分发挥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,以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。

第四条 院党委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。

第二章 组织设置

第五条 院党委受校党委领导,每届任期4年。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,设书记1人,副书记1人,书记和副书记由学校指派,其他委员由全体教职工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在各系部设立直属党支部,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由3人组成,设书记1人。根据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在班级或年级设立学生党支部,支部委员一般由3人组成,设书记1人。学生党支部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由副书记负责。

第六条 院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。

第七条 院党委是政治坚定、团结协作、求真务实、开拓进取、密切联系群众、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;它由党性强,工作能力高,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。。

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学院分党委建立分党校,加强对积极分子和党员、干部的培训、教育,构筑党建工作的牢固基地。

第三章 职责任务

第九条 保证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、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,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带领师生员工共同贯彻执行。

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、科研、人事、行政管理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,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和廉政建设,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。

1、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。院党委委员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增强党性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认真负责,积极做好党内工作;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健全集体领导制度,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,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,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;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清正廉洁,密切联系群众,关心群众生活,做好群众工作。

2、加强党员教育。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,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。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,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的新途径、新办法,教育广大党员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;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密切联系群众,廉洁奉公,遵纪守法;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正确行使权利,在学校及学院的改革和建设中、在构建和谐校园、和谐学院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。

3、严格党员管理。院党委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,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;组织党员开展好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作用的各种专项性活动;认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;认真做好对新生党员的资格审查工作,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;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工作;收缴好党费,接转好党员组织关系。

4、维护党员民主权利,发扬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。认真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,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原则,突出落实党员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参与、监督及知情权利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、情况反映制度、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、党务公开制度、党员权利保障制度。引导广大党员树立正确的民主权利观,正确处理学校、学院、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
5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。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,进行两次集中党课教育;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,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;合理设置党支部,积极探索创新党支部组织设置。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,采取措施,创新组织生活方式,特别要探索把党支部活动与推动教师的教学科研相结合,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相结合,把支部活动融入到教师的教学、科研实践活动中,融入到学生的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活动中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每月开展1次组织生活,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
6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教育党员和党支部关心发展党员的工作;探索培养教育新途径,抓好入党申请人、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三支队伍,使教育培养梯队化、层次化;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严把党支部的预审和分党委审批关,坚持有计划、按比例发展党员;重点加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学科带头人、学术骨干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,加强在二、三年级的优秀普通大学生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;坚持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制度,全面实行学生民主推荐发展对象制度,确保落实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,进一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。

7、建设好学生工作队伍。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、培养和教育工作,坚持从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择担任兼职班主任,建立一支政治坚定、思想过硬、爱岗敬业、素质较高、专兼结合的学生工作队伍。

8、加强对暂留组织关系党员的管理。从“便于服务、有利管理、确保党员先进性”的原则出发,积极做好流动党员咨询服务工作,为流动党员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,确保对暂留组织关系党员的长效教育和管理。

9、选拔、培养、教育好支部书记,加强对支部工作的指导。按政策水平高、学术水平高、群众威信高、工作热情高、党性强、凝聚力强、战斗力强、年富力强的“四高四强”标准选配好党支部书记,发挥好支部书记带头坚定理想信念,带头遵纪守法,带头教书育人,带头转变教风、学风和工作作风,带头做教学、科研、学习的排头兵的“五带头”作用。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、要求和问题,根据教工、本科生、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,有针对性地做好分类指导工作,确保支部工作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。

第十二条 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1、根据校党委的要求,结合本院实际,每年制定出有特色、有重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,统一协调,组织实施,形成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。

2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教育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,理想信念教育,爱国主义教育,国情校情教育,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,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。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振奋精神,增强凝聚力,推动和谐校园建设。

3、扎实抓好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,确保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方位、高效率的开展。探索与时俱进的教书育人的评价新办法,严格教育教学纪律,坚持学术无禁区、讲坛有纪律,课堂上不允许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、言论。

4、充分发挥网络、学生组织(团委、学生会、社团、青年志愿者)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,不断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创新探索。

5、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维护。要加强学生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学生心理委员的心理健康工作培训,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档案,构建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,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。

6、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,多为群众办实事、做好事。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,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,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。

第十三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,做好本院领导干部的推荐、考察及教育、管理工作。

1、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,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干部。

2、组织好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工作,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,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;培养、教育、推荐,并协助统战、组织部门考察好民主党派、无党派领导干部;要按照民主程序选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。对所属系部领导班子的配备,在认真听取各系部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
3、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、晋升、求学、毕业等方面的工作,并负责政治审查,严格把好政治关。

4、加强对本院干部的教育工作,主要是对干部坚定理想信念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改革开放意识、提高工作开拓创新能力、改进管理水平、转变工作作风及加强廉洁自律的教育,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。

第十四条 领导并指导本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。分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院教职工、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。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,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,经常、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,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。

第十五条 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、政策,关心和重视离退休教职工工作。

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统战工作。及时了解掌握本院民主党派队伍建设情况,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,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根据需要,可不定期向本院民主党派人士通报工作情况,遇重大问题、重要工作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四章 工作学习制度

第十七条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,必须经院党委集体讨论,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。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,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。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,又要协同合作;既要合理分工,又要形成合力;有效形成学院党政相互配合、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。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,加强沟通,互相理解,互相支持,努力营造团结奋斗、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。

第十八条 会议制度。院党委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,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。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。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。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,交换意见,经过党政联席会议,集体研究决定。

第十九条 学习制度。坚持院中心学习小组制度。除保质保量完成校党委安排的中心学习小组学习任务,院党委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。针对工作和思想实际问题,有主题、有主讲地开展学习、辅导和研讨,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,解决实际问题。

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。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,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,特别注意运用个人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,开好民主生活会。

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。院党委成员要建立个人联系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的制度。坚持从群众中来,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,一切依靠群众,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,做群众的知心朋友,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。

第二十二条 党建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。党委每年根据据学校党委下达的目标责任和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、要求,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,制定年度党委工作目标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。严格考核办法,健全完善制约、监督激励机制,并建立考评小组,由党委和党支部组成。党委每年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,一学期检查一次,一学年考核一次。党委每年年终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,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本年度党建工作完成情况。

第二十三条 监督制度。每年党委向全院教职工汇报当年度学院党建工作落实情况,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,并在院党委会对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研究,及时反馈研究意见和师生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。

 

2009 年12 月15 日

  


材院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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